公务车辆报废年限规定(行政单位车辆报废标准)

公务车辆报废年限规定(行政单位车辆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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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报废年限:一般为6-10年,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和公里数

一、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多久

1、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15年报废。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车辆报废流程是什么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机关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以下是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其他车辆的报废年限为: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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